• 財政部高雄國稅說明,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近來接獲民眾臨櫃諮詢因家族3年內發生連續繼承事件,不知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又依財政部1986年3月7日台財稅第7521455號函釋規定,若繼承的財產原未達課徵標準而免繳納遺產稅者,因為沒有一再課徵遺產稅的情形,依規定仍須納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2020年12月20日死亡,遺有一筆A土地,遺產總額約9,00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應課徵遺產稅並已繳清稅款,其子乙君繼承A土地。乙君嗣於2023年12月10日死亡,遺有遺產A土地及銀行存款,繼承人於申報乙君遺產稅時,其中A土地是乙君死亡前5年內繼承甲君已繳納遺產稅的遺產,依前揭法令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而所遺銀行存款仍應依法列入遺產總額。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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