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範圍的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依限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範圍的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依限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


新聞摘要


  • 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範圍的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依限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即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適用範圍。不論產生交易所得或損失,也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申報時之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如有應納稅額者,亦應一併檢附繳款收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2020年2月出售移轉其於2017年3月間購入之房地,雖經計算後課稅所得為0元,並無應納稅額,甲君仍應於完成該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該局呼籲,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範圍之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內按實際成交價格及成本費用申報,以符合所得稅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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