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新聞

 優惠稅率!自己權益要搞清楚,別繳冤枉稅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4-11-24





夫妻持分共有的土地,雙方須提出申請,核准後才可以適用優惠稅率!


夫妻持分共有的土地,雙方須提出申請,核准後才可以適用優惠稅率!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基隆市稅務局指出,一般民眾誤以為夫妻持分共有的土地,僅由夫妻任一方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夫妻皆可適用。依稅法規定,登記為夫妻名義之分別共有土地,要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夫妻皆要提出申請,才可以都適用優惠稅率。

 

欲適用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是以,房屋坐落土地登記為夫、妻個別名義,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此時夫妻雙方要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方可適用,否則將產生同一房屋之土地所有權人適用不同稅率的情形。

 

基隆市稅務局解釋,納稅義務人所有土地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且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但核准後,因出租或營業或戶籍遷出與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符者,應自原因或事實發生時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將來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當年度9月22日前重行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次年度才可以適用。

 

近來有民眾抱怨,房屋提供兄弟設籍居住,為什麼被稅務局通知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兄弟非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的直系親屬,故不能以其房屋或其設籍,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要件,除了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外,地上建物必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若房屋為弟所有,或供弟設籍居住,因兄弟為旁系親屬,和稅法規定不符,地價稅無法適用優惠稅率,僅能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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